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审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举、袁珍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举,袁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意德,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春典,西华县迟营乡计生办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叶晓丽,西华县迟营乡计生办执法人员。被执行人高举,村民。被执行人袁珍珍,系高举之妻,村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R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高举、袁珍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R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责令被执行人高举、袁珍珍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西计生征决字(2015)第R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 伟审判员 李 康审判员 褚雨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广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