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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翁利明与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利明,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翁利明。被执行人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翁利明与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珠峰塑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228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794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228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翁利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2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