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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温家缘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家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115号罪犯温家缘,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芜刑初字第00050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家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温家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家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家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家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