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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0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3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归还高利贷债务,以个人名义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816990004685747),后在明知自己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信用卡进行套现、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4,858.24元,于2013年1月后再无还款,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透支款项,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光大银行提供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回单、谅解书,证人XXX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64,858.24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刘珈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