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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陈钢、蔡巧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陈钢,蔡巧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被执行人陈钢。被执行人蔡巧桂。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与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陈钢、蔡巧桂应付刘国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80000元。付款方式:陈钢、蔡巧桂于2015年10月20日向刘国成支付10000元,余款70000元于每月20日前向刘国成支付10000元至支付清为止。若陈钢、蔡巧桂有逾期付款情形的,刘国成有权就尚未归还款项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钢、蔡巧桂负担。经刘国成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名下没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东亭街道诺卡花园214号1002室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刘国成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该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本案中不宜处置。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没有缴纳登记。本院至无锡市诺卡小镇物业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现住在该小区,但不清楚其他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诉讼费1050元及执行费120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国成通报后,刘国成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亦不能提供陈钢、蔡巧桂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国成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钢、蔡巧桂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谢 妍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