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谢月香、郑与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谢月香,郑与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78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王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慧、杨杨,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月香。被告郑与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谢月香、被告郑与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9261.5元。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