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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朝阳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朝阳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赵建华,符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朝阳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444318-9,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待定代表人王延洲,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种植户。被申请执行人符可胜,无职业。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朝阳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诉讼费101170.5元。现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未回。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执字第258号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