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月庆与郭景辉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月庆,郭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董月庆,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郭景辉,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董月庆申请执行郭景辉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