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利、王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张利,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利,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亚新,女,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王健与张利、王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0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2428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52428元。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