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海峡伟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松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海峡伟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王松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0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峡伟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鸿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秋丽,员工。委托代理人岳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强。上诉人河南海峡伟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松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峡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秋丽、岳冰,被上诉人王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峡公司、王松强于2008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至12月份,海峡公司已向王松强发放工资,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196.58元;2014年12月31日,海峡公司以王松强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之后,王松强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3月10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郑劳人仲案字(2015)03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海峡公司向王松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752.12元。二、驳回王松强其它仲裁请求。海峡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一、海峡公司不支付王松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0752.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海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王松强劳动关系已征求工会意见。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松强自2008年4月到海峡公司工作,2014年12月31日海峡公司以王松强多次旷工和王松强2014年11月份、12月份销售业绩为零,根据公司考核制度,应予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王松强的劳动关系。该院认为,海峡公司未能提供王松强存在旷工情况的有效证据,且未征求工会的意见,同时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故海峡公司解除与王松强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程序不合法,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松强赔偿金30752.12元(2196.58元/月×7个月×2)。王松强辩称与海峡公司之间于2005年即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该院不予支持。海峡公司已支付王松强2014年1月至10月的工资,故王松强辩称应判令海峡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10月的工资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人仲案字(2015)03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并无不当,故对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海峡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海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松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752.12元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峡公司负担。海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可以接触劳动合同;《河南海峡伟业公司考勤管理规范》和《关于加强海峡河南分公司考勤��理重申的告知》中均规定缺勤15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这些规定被王松强是明知的。王松强无视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度,长期旷工,在2014年旷工远超15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有权单方面与王松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海峡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并无工会组织,原审判决以未征求工会意见为由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诉讼费用由王松强承担。王松强答辩称:我坚持在一审中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海峡公司称王松强旷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其与王松强的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松强���工情况,且未征求工会意见,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应支付王松强经济赔偿金。因此,海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海峡伟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