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贺东旭与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东旭,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贺东旭,汉族,男,1984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贺东旭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