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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林波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林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953号罪犯申林波,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黎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黎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林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43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六次、监狱嘉奖一个。上述事实,有罪犯申林波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林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