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39号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良。委托代理人罗英。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古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中文,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元,由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