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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放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巩海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