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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光美申请执行刘存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美,刘存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宋光美,女,194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孔家庄村32号,身份证号码:53230119450916112X。被执行人刘存元,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孔家庄村31号。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81号宋光美申请执行刘存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4270.00元,申请执行人宋光美经救助3000.00元后对剩余执行款1270.00元自愿表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楚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涉诉特困临时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楚雄市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楚雄州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