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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张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崔佃义与崔佃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佃义,崔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张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崔佃义。被执行人崔佃福。本院在执行崔佃义诉崔佃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08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2)张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增 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佳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