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何蕾蕾与田林翅、赵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蕾蕾,田林翅,赵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11号原告何蕾蕾委托代理人殷大勇,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翅被告赵素梅原告何蕾蕾诉被告田林翅、赵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田林翅、赵素梅均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