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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何蕾蕾与田林翅、赵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蕾蕾,田林翅,赵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11号原告何蕾蕾委托代理人殷大勇,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林翅被告赵素梅原告何蕾蕾诉被告田林翅、赵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田林翅、赵素梅均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