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平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平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51号罪犯于平安,男,1967年6月5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0215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平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经本院(2012)宝刑二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以罪犯于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平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于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平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