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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建仁与郭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仁,郭家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陶建仁。委托代理人苏中兴。被告郭家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仁诉被告郭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仁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陶建仁负担。审判员  方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