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建仁与郭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仁,郭家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陶建仁。委托代理人苏中兴。被告郭家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仁诉被告郭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仁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陶建仁负担。审判员 方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