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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影剧院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寨县影剧院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61号原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秦广龙,总经理。被告:金寨县影剧院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影剧院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安徽科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