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徐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徐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休闲街77号。法定代表人:应小明,董事长。被告:徐小平。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秋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11月23日,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余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