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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5-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6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树东,王树春,邓清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树东,王树春,邓清丽,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郑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5-1360号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13A。法定代表人杨小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五海,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刚,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三门岛。法定代表人王树欣。被告王树东,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树春,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邓清丽,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第三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东栋十层1037室。法定代表人王树春。第三人郑XX等。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王树东、王树春、邓清丽、第三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郑XX等追偿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冬红审 判 员  雷英孝代理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珏璇附表:(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5-1360号第三人信息案号 第三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 郑XX 女 440301193705306666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6号 XX义 男 210105193812034370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7号 罗萍 女 360102197112308029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8号 刘梅兰 女 440301194911073845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49号 左右 女 420983198808169226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0号 董新 女 610103196611062442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 高勤 女 420106196708145264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2号 贺丽芳 女 150304197502043024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 李珠 女 420106195509171668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4号 李忠明 女 440307196306180025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5号 温小燕 女 440301195808167522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 骆丽琼 女 420203196709163329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 时小溪 女 22028319821201034X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8号 林霈威 男 440301197807183810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59号 唐小萍 女 440400195702164525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60号 周琦 男 36220319811113001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