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贵英与马宝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贵英,马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卢贵英,居民。被执行人马宝坤,居民。申请执行人卢贵英与被执行人马宝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审理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