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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亮、雷小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7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16447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116447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8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