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兰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兰香,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穆兰香,女。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穆兰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兰香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