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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朝魁与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魁,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淇滨行初字第95号原告郭朝魁,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市政府第二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司会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XX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郭朝魁诉被告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朝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朝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朝魁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