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与金华市博琅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金华市博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正如。被执行人金华市博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施根记。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中心粮库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博琅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金东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44000元、违约金2592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