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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朋照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朋照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219号原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朋照德,曾用名朋照军,绰号照宝儿,男,生于1976年6月14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朋照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朋照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9年农历9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到方某某家,无故辱骂方某某一��多小时。二、2010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到马某甲家,抱起马某甲称“老子几下撞死你,又恐吓将其丢进厕所淹死”。三、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路遇吴某甲为马某甲送面面回家,无故将吴某甲按翻在地。四、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到吴某甲家无故将其家中的电视机扔到屋外砸坏。五、2013年农历3月28日,被告人朋照德妻子去世,其以马某乙未当好总管为由辱骂马某乙,并威胁要将其从房上丢下去。同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以吴某甲帮其妻修坟时未将“落气钱包”埋进坟墓为由,殴打吴某甲一耳光。六、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酒后以吴某甲对其称“老子”为由,遂将吴某甲裤子扯烂。七、2013年农历4月的一天,王某甲组织群众安装水管,被告人朋照德要求为其安��分管到田里,遭王拒绝,朋照德便殴打王某甲。八、2013年农历5月4日,被告人朋照德以其妻吴某乙死亡时所收礼金被袁某某家使用了为由,辱骂袁某某半小时,并拿敌敌畏瓶装水恐吓袁某某。同年农历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朋照德以袁某某骂其儿子为由,提钢钎撬开袁某某家大门,进屋将一床蚊帐撕烂,并用钢钎将屋里地上捅了几个洞。九、2013年农历8月一天晚,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在马某甲家吵闹,马某甲上楼躲避时,朋照德将马某甲裤子撕烂。停留在马某甲家吵闹,并将马某甲家塑料桶砸烂。十、2013年农历11月8日晚,被告人朋照德酒后以马某甲母亲坟地系自家的为由,辱骂马某甲到次日。十一、2014年农历3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半路拦截王某乙并以未帮忙修房为由,辱骂王某乙。随即见帮王某乙家犁田的马某乙牵牛���过,朋照德不满马某乙帮助王某乙犁田,殴打马某乙两耳光。当晚,被告人朋照德窜至马某乙家,见马某乙不在,又窜至王某乙家,将王某乙家大门踢坏,柜子扳烂,并在王某乙家地上睡到次日。十二、2014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以吴某甲曾帮其修房脚受伤系装病拒绝来帮忙为由,殴打吴某乙两耳光。十三、2014年农历7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帮方某甲驮沙建房,醉酒后无故将方某甲家酸辣椒坛子砸毁。十四、2014年农历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要求方某乙、马某丙去指认杉树林界限,马某丙不从,殴打马某丙一耳光。同年当月的一天,朋照德与方某乙去看杉树林,朋照德不满方某乙摸自己栽种的杉树便将方某乙逮翻倒地,并按住方某乙的颈子和腿部,之后被人劝开。十五、2014年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社长马某甲��织村民在其家中讨论修公路事宜,被告人朋照德以自家无地在路边不应参加开会为由,殴打马某甲四耳光,并在马某甲家吵闹,砸毁马某甲家8个茶杯和5个老南瓜,阻止方某甲和方某乙回家。次日下午,朋照德酒后又去无故辱骂方某甲,方某甲报警后,民警将朋照德劝离,待民警走后,朋照德返回继续辱骂方某甲。十六、2014年冬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去罗某某家与在此弹棉花的河南人吃饭时,以罗某某不让河南人倒酒给其喝为由,殴打罗某某。十七、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朋照德以马某甲在其厕所解手为由,殴打马某甲一耳光。同年腊月28日,朋照德岳母李某某生日,朋照德以马某甲未为其解决杉林工钱以及要求马某甲要钱修路为由,又殴打马某甲一耳光。十八、2015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到大坪村完小,砸坏学���门扣强行闯入教室,以其子朋某某无凳子坐为由,无故对正在上课的刘某某老师进行辱骂,导致停了一节课。十九、2015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到罗某某家复印身份证,无故辱骂某某勇。随即到高某某家强行舀酒喝。之后在大坪村委会路上遇到方某甲,因开玩笑,方某甲被朋照德追逐并辱骂。同日16时许,被告人朋照德酒后到朋某某家,以不发烟抽为由辱骂朋某某,并到朋某某家楼上,踢翻正在做工的马某甲,并夺下马某甲的钉锤将马某甲嘴打伤,见方某甲路过,再次无故辱骂方某甲。17时许,朋照德酒后到大坪村完小,无故辱骂该校教师刘某某。18时许,朋照德酒后用拳头,石头将大坪村委会价值758元的门窗及宣传栏玻璃砸烂。原审法院根据以上查证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朋照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作案工具钢钎一根,依法予以没收;钉锤一把,发还被害人马某甲。宣判后,被告人朋照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朋照德从2009年起至2015年4月期间,多次任意滋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产,干扰教学秩序,扰乱乡邻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扣押物品及移送物品清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朋照德供述等证据��卷证实。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朋照德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适当。被告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的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长期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燕审判员  陆 瑜审判员  任遵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