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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减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许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566号罪犯许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南县城关镇。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郅青菊、李春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某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许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许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