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石引娣与贾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引娣,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石引娣,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贾海(又名贾小岩),男,生于1989年10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关于石引娣与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石引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