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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7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沈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沈爱红,吉兴军,孙学良,井军伟,常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702-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被告:李明。被告:沈爱红。被告:吉兴军。被告:孙学良。被告:井军伟。被告:常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沈爱红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爱红银行存款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