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乔拴虎诉被告赵振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拴虎,赵振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乔拴虎,男。被告赵振平,男。原告乔拴虎诉被告赵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乔拴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