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童某、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童某,邵某,朱某,闻某,舟山市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代表人杜某。委托代理人金某、张某。被告童某。被告邵某。被告朱某。被告闻某。被告舟山市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童某、邵某、朱某、闻某、舟山市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8元,减半收取4454元,保全费3074元,合计7528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