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洋执字第0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军与被执行人王小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王小健,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541-2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汉族,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健,男,汉族,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丁涛,男,汉族,信用社职工。申请执行人吴军依据(2015)洋民初字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健、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00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