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监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杨家围墙村***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崇庆,该公司董事长(2012年3月8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许崇庆之子)。委托代理人:李大骞,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路选,该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惠少晖,该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干部。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百福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兴善寺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凌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因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以将对本案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宝钢物资工贸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京玺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