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大伟,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頔、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张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德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俊杰”超市南19米处时,因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乙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大伟认为,被告人赵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身情节,被害人能够得到赔偿,请判处被告人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Z5EMSD7FB0XXXX,发动机号1508XXX****,所有人济南威斯达物流有限公司),沿德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俊杰”超市南19米处时,因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乙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民事赔偿案件赔偿数额外,被告人赵某补偿给被害人亲属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沙王庄147号。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赵某持有A2驾驶证。(3)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肇事人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Z5EMSD7FBXXXXXX,发动机号150807X****X,所有人济南威斯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与前车未保持安全间距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民事赔偿案件外,被告人补偿给被害人亲属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证实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Z5EMSD7FBXXXXX,发动机号1508070****,所有人济南威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10日,分别投保了交通强制险(短期业务)及第三者责任险。2、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一宗,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德商公路成武县天宫庙镇康集“俊杰”超市南19米处,肇事车系临时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Z5EMSD7FBXXXXX,发动机号150807X****X),肇事车驾驶员赵某在现场等候。3、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宋某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4、证人证言(1)证人霍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上午,她从门市出来看到,一辆大车在公路黄线东侧停着,头南尾北,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大车后面侧翻了,一个人躺着路上。她赶紧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2)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她当时看到一辆大车从北向南走,前面有辆电三轮,大车过来后,电三轮看不到了,接着电三轮向东侧翻了,她赶紧过去,看到地上歪倒的是她爷爷,头被轧了。5、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12日9时许,他驾驶白色“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德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成武县康集街里,前方车很多,他就驶入对向车道,听到后面嘣的一声,下车一看,一个人脑子都出来了,就用手机拨打了110,让旁边的人打救护车,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牛稳平审 判 员 吕超玉人民陪审员 曹彦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