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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章强与王军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强,王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强。被执行人王军明。申请执行人刘章强与被执行人王军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刘章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9302.5元,已执行0元,尚有标的款9302.5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局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可以随时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高昱刚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雁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