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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绍兴与夏宗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兴,夏宗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杨绍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被告:夏宗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兴与被告夏宗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兴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绍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杨绍兴负担。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