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旭耀与温州市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旭耀,温州市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吴旭耀。被执行人温州市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筱敏。被执行人陈文哲。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旭耀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文哲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大厦1408室(所有权证号:011629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477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哲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