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楚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许德明、楚雄州建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许德明,楚雄州建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谢必恒,该法律服务所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许德明,男,1973年1月24日生,彝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州建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补字第1419号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与许德明、楚雄州建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510.00元,执行申请费50.00元,合计95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