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洪艳与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艳,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07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艳。委托代理人张留芹,市民。被执行人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河合武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洪飞,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艳与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外一次性支付刘洪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7500元。刘洪艳因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友丽恩服装有限公司因欠外债较多现已停产,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缝纫设备和部分空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查封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封清单、评估、拍卖财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缝纫设备和部分空调已进行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拍卖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