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少和与刘庭庭、青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和,刘庭庭,青年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845号原告:王少和,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书祥,裕安区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庭庭,男,1988年10月1日,住六安市。被告:青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和与被告刘庭庭、青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和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诉权,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和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