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闫其姚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其姚,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闫其姚。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周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其姚诉被告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闫其姚补交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闫其姚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闫其姚负担。审 判 长 刘丽杰审 判 员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