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九龙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九龙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长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九龙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长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