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于战文与被告景若云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战文,景若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146号原告于战文,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景若云,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于战文与被告景若云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战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