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之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