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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之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