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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胜,王利军,关引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杨福胜,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王利军,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关引定,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胜诉被告王利军、关引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胜负担。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