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胜,王利军,关引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杨福胜,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王利军,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关引定,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胜诉被告王利军、关引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胜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胜负担。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