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乃军与严传钊、孙宗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乃军,严传钊,孙宗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常乃军,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传钊,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孙宗柱,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585号1幢405室,身份证号码342301195202050619。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乃军与被告严传钊、孙宗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常乃军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乃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免后收取710元,由原告常乃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晨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