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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袁海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袁海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许佳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龙,佳木斯正大法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海量,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海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金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