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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能伟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能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9612号罪犯宋能伟,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07)普中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宋能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能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能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能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